追缴
来源:互联网

追缴,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。

追缴原则

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,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,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;如果涉案财物无法找到、被他人善意取得、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,可以依法追缴、没收其他等值财产。

追缴机制

一案一表

每个专案办结前,由案件承办室经办人据实填写,分别送案件承办室、案件审理室、办公室、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逐一对账会签,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,促使专案组成员、涉案财物收缴人员、涉案财物保管人员、相关室负责人、委领导形成闭环监督链条。案件监督管理室每半年汇总一次全市涉案财物收缴情况,供委主要领导掌握。

一案一档

对案结后未全部追缴到位的,案件承办室按照一案一档建立追缴工作档案,由在编在职纪检监察干部专人专管,对每笔应追缴涉案财物依次登记,确定追缴责任人,明确追缴计划。追缴责任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,案件承办室及时重新确定新的追缴责任人继续履行追缴责任。追缴结果动态更新,办公室对涉案财物入账情况逐一对账,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涉案财物登记、移交、入账、保管等情况全链条监督,督促跟进追缴,直至按计划追缴到位。

多方联动

对追缴数额巨大、追缴标的复杂、追缴对象特殊的案件,结合实际用好《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(试行)》规定,主动协调多部门多地区联合开展涉案财物追缴工作。

参考资料 >

一表联审多方联动 依法追缴涉案财物.中央纪委国家监委.2025-09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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